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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发布时间:2018-11-23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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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市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提供规定的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年度汇算清缴享受优惠时,按照有关规定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为落实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本市落实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及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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